(四)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监管。
2、工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管。
3、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4、规划部门配合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回收站(场)布局是否符合网点规划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5、城建、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卫生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6、国土资源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交易中转站、集散交易市场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资金扶持;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延平区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的建设、管理。其他县(市)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
9、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集散交易中转站改造建设和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产业示范。
各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管理,对违反《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依照《办法》第四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编号:
经营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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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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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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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
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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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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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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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 企业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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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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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及网点数
| | 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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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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