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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8〕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南平市卫生局、南平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

  全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

  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基本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医疗业务用房。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五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6〕6号)要求履行职责。

  (四)坚持村卫生所非营利性质,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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