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精神,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平均每个行政村按2名乡村医生(其中1名必须是负责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核定津贴补助。各地应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向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卫生所倾斜,提高津贴补助水平。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对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实行定额补助,从2008年1月开始,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元。对于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津贴补助水平可适当提高。
(二)经费筹集。省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助。延平区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市、区财政原补助标准不变(市补延平区20元/人、月,区承担40元/人、月),乡村医生津贴标准提高后,扣除省补助和市、区原补助标准部分,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5:5.5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农民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女乡村医生,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南平市卫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