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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城关和乡镇所在地的村卫生所以及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负责当地公共卫生工作的其他乡村医生、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原则上不享受政府津贴。

  (三)空白村卫生所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可以由邻近的村卫生所或乡镇卫生院承担,承担者同样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与乡村医生签订《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书》,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 负责每年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履行职责情况、村民的评价和建议以及培训考核情况等。

  (五)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津贴补助。(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者;(2)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卫生院管理,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平时检查考核未达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者;(3)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范围的卫生所执业者;(4)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者;(5)中止执业活动,或不承担公共卫生工作者。

  (六)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五、津贴发放办法

  乡村医生津贴补助按季度发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津贴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委托乡镇卫生院以现金发放乡村医生津贴。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给乡村医生发放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津贴,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资金、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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