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8]1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反映。
联系人:科技教育处 徐 建
电 话:0531-87087011 87915176(传真)
附件: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和加强测评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
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