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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公布。

第二章  建筑能效测评

  第七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依据各自的标准和方法分别进行测评。
  第八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具体内容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第九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并出具测评标识报告。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电气设备等能耗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获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并出具测评标识报告。
  第十条 建筑能效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性能测试等。

第三章  建筑能效标识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负责监制。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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