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建设单位或建
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测评标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对该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后核发实测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提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标识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建筑能效测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并承担所发生的测评费用: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如有违反,该建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处理;
(二)另行指定能效测评机构实施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三)经查实,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如有违反,经查实,由该建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