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做好养老金调待和接续社保关系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调整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对在外地务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按照《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对关闭、破产企业及停产、歇业的困难企业职工实行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三)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精神,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四)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三、强化服务意识,和谐劳动关系
(一)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绿色通道。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反应协调机制。要了解企业用工动态,及时掌握关闭停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困难企业裁员情况。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双维护。
(二)妥善处理工资和工时问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2009年暂不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
(三)加强就业和创业服务。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加强远程见工系统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就近就地求职服务。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实现创业的,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创业相同的工商扶持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从事养殖业的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要将在用工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并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按规定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