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近期监测发现本市部分报刊媒体上发布的各类教育培训招生广告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不具备办学资格的企业、个人擅自发布培训招生广告从事教育培训活动,还有一些具备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超越核准的教育培训种类和内容发布培训招生广告,或者在广告中对学员就业、通过考试、提高成绩等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为规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上海市工商局经与上海市教委会商,就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公办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人事部门或者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文件;
2.高校发布“在校内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书面意见。
3.高校发布“在校外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在高校校园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招生广告,应当提交校外办学点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教学点备案证明。
二、民办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其中,开展学历教育、学前辅导、自学考试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提供由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3.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民办学校广告备案证明材料。
三、高校所属机构(二级学院、系、处,及校内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高校及所属机构名义,面向社会举办(或与其他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布招生广告。
从事基础教育(小学、中学阶段)的教学机构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也不得对社会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