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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

  四、招生广告中应当标明教育培训机构的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各种不同类别的教育机构名称不得混淆,如把“进修学院”简称为“学院”。不得将商标、企业标识混淆为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如“XX教育”、“游戏学院”、“动漫学院”、“影视学院”等。

  五、招生广告中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以及就业等作出缺乏依据的承诺,如“保证三个月提高学习成绩”、“签约保过”(保证通过考试)等。广告中不得以“定向就业培养”、“定向就业班”、“就业签约班”、“岗前实训”、“企业委培”等名义进行误导宣传。

  六、招生广告中涉及合作办学内容的,合作各方均应具有合作办学涉及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和教育培训项目内容,如合作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培训的,各方都要具备高等非学历教育资质。不得利用合作办学的名义开展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教育培训类别和内容,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含有学历教育内容的广告,中等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含有高等教育内容的广告,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文化教育培训招生广告。

  普通高校不得以合作办学等方式委托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开展委托招生、教学并发布招生广告。

  七、招生广告中涉及学分置换内容的,应当取得高校同意置换学分的证明,广告中应当清晰注明“XX课程可以获得XX学校学分认可”,不能利用部分课程的学分置换谎称可以获得有关学校学位证书。

  八、招生广告中涉及提供外教服务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允许校方聘请外籍专家的资质证明以及外籍教师的《外籍文化教育专家证书》。

  九、招生广告中涉及颁发境外学历、证书等内容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格。

  十、招生广告中涉及研究生培训(包括MBA、EMBA、MPA等)内容的,培训机构应当为普通高校以及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教育机构(如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十一、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计划外招生”、“招收(录取分数)线下考生”等名义发布招生广告,干扰国家正常学历教育招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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