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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履行开放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职能。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履行下列开放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拟定促进开放的相关措施和办法,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开放工作;

  (四)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开放工作;

  (五)支持和指导下级的有关开放工作;

  (六)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开放提供服务;

  (七)修改和废除妨碍开放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开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按照有利于推动区县(自治县)开放工作的原则下放管理权限,完善和明确责权一致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 北部新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集约化开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集合使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优惠政策,在土地、金融、财税、经济管理等促进开放方面先行先试。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商会、行业协会应当规范发展,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功能,促进本行业开放。

第三章 开放措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开放措施。

  对鼓励类项目和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依法限制高消耗产业项目,禁止高污染产业项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商引资公共平台,为区县(自治县)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服务。

  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尊重企业投资意愿,禁止无序竞争。

  建立包括投入产出率、产业集群发展和环境影响等内容的招商引资综合效益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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