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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投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受理全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民生工程等,下同)的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

  (三)牵头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设、管理、使用招投标采购各类评委专家库。

  (四)集中代理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政府性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集中代理包括招投标采购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编制并发售招投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内容。

  (五)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项目的集中交易活动。

  (六)负责对各类交易的统计、分析。

  (七)组织建立并统一管理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各类资源信息库。

  (八)建立各类交易活动中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九)接受和处理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对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质疑。

  前款所称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

  第七条 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安排的资金。

  (二)由市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投资、融资项目资金。

第三章 招投标采购程序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项目法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九条 依法需要通过招投标采购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规划许可、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

  第十条 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代理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招投标采购事宜: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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