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
(四)招标文件备案。
(五)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材料。
(六)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七)接收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一)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
第十二条 各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必须按法律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市各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招投标采购交易的规章制度;监督各类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交易程序的履行;监督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受理和查办全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协助有关单位加强对招投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库的管理,建立招投标、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档案。
市审计部门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未集中采购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招标人、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业主监督职责,对中标人未按合同履约的行为,应按违约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市监察局和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通报。
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一)依法必须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的。
(二)各类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标备案的。
(三)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