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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投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未委托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

  (五)应当进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六)和中标人串通,擅自变更招投标采购内容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两年内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招标文件未经备案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一至两年内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的。

  (二)以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被查实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中标后转包、违规分包、变更项目经理等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资格,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的。

  (三)在评审中明显偏袒某一投标人而打压其他投标人的。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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