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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改委。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10%的,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复。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法人已经组建或者项目代建单位已经选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三条 具备第十二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年度开工或续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市发改委每年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知,各相关部门按照“谁的专项由谁提”的原则提出投资和资金使用意见,报送市发改委汇总、整合。

  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各专项资金(基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安排计划;

  (三)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四)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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