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8〕13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铜陵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使用及支出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居民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及我市今后新增社会保险险种的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以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为标准,对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社会保险金管理和发放的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管,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地税、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参保(变更)登记和保险费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登记,并按照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组织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传递制度,互通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第六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直接缴入国库。国库应每隔5日将社会保险费金额划转到财政部门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滞留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利息等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