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弱势群体优先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设置零售点时,对残疾人、烈属、下岗职工、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证。在符合总量控制、先出后进原则的前提下,可不受间距限制。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间距和数量要求:
(一)城区(含当涂县城,下同)繁华路段和农村集镇卷烟零售点之间单边间距原则上不少于50米;城区其他地域卷烟零售点之间单边间距不少于80米。
(二)农村按自然村设置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偏远或人口稀少的乡村根据人员聚居点合理设置。
(三)城区居民区内原则上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居民区总人口数的2.5‰;
(四)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段外,按所在自然村的人口设置零售点;
(五)火车站、汽车站内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六)所有综合商贸市场内的卷烟经营者不得集中经营。200户摊位以下的综合市场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摊位以上的,每增加5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8个,且不能设立在同一地址、门牌号内。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1、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以及驻军部队等特殊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
2、市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县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
第六条 下列特殊区域、场所,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商店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地以及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口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不固定经营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不能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依法不予许可从事卷烟零售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