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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74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劳动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公安、市容(行政执法)、交通、水利、财政、工商、环保、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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