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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绿线范围内湖泊、河溪绿地、湿地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各绿地建设单位组织专业评审后(含修正后的方案)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新建的多层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小高层(含高层)绿地率不得低于42%,改造、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75%,游园绿地率不得低于65%,园林广场绿地率不得低于60%;

  (四)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第十一条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设计方案经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绿化工程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易地进行相应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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