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二)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三)单位内部自行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归业主所有;
(五)居民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按管理权限由市、区绿化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社区)负责管理。
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应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沿道路两侧的绿化用地,建筑红线以内的由物业或街道(社区)负责管理,建筑红线以外的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负责检查、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城市公有或私有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需砍伐、移植、修剪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保证管线杆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杆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杆线安全时,管线杆线管理单位抢险时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