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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其他收入。

  该资金专项用于老旧居住区的绿化管护,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同一项目前期工程存在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实施后期工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经济赔偿;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六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市级公园、区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游园、广场、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及绿线范围内的湖泊、河溪、湿地;

  (二)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内的游园、广场和环境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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