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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7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马鞍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国家、省、市规定筹集的其他专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应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结余情况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发放机构以及其它相关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与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审核发放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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