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发放机构以及其它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市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障监管体系建设,研究决定社会保障监管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协调、统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监管工作;定期听取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调剂、运营、结余情况和社会保险监管检查情况的报告;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地税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对社会保险金申领、审批情况,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基金预决算进行审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管理及基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管;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对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及基金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地税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者监管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式包括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是指对被监管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对被监管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在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被监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