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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部分
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批复
(闽政文〔2008〕41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请示》(漳政〔2008〕75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24号)中部分原由漳州市城乡规划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芗城、龙文两区行使。具体职权及其依据附后。请组织好移交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此复。

  附件:集中由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部分行政处罚权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集中由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部分行政处罚权目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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