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奖励
按《无锡市年度金融工作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我市在保险业创新发展方面卓有成效的保险公司进行评奖并给予一定奖励。
七、中小企业发展融资补贴
(一)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设或经整合达到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前3年每年按不高于注册资本0.5%的比例,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补风险准备金,但注册资本未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不予奖励。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有关待遇。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总担保额的80%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报成功的即可享受下列优惠:根据当年平均担保余额(月加权平均)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并已核销的代偿净损失,根据担保机构当年在责任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中核销的实际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商业银行和创业投资公司合作,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经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根据当年该类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增长部分和已核销担保代偿损失,比照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布的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逾期作弃权处理),向所属市(县)区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初审后,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中小企业局。
(二)配合省财政建立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配套机制,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该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中小企业发展融资补贴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局会审并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