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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4.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每季末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转情况进行对帐。

  (二)养老储备金

  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按照土地收益的0.5~1%,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征缴程序同上条。

  (三)划拨用地

  对于行政划拨土地,政府出资部分的社会保障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解决。市劳动保障局按政府批准确认的数额,负责填发《宿州市行政划拨土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缴费通知书》,送达给用地单位。用地单位根据确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给市地税局,进入国库。资金到位以后,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上报征地报批有关材料。

  三、基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市区除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外,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管理服务统一由埇桥区进行办理。埇桥区财政局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二)集体缴费。埇桥区劳动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审批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会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村(组)集体应出资部分资金,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扣。同时,在代扣的次月10日前,将代扣资金解缴到埇桥区地税局进入国库(附分宗、分笔清单)。埇桥区地税局根据缴纳情况,分宗、分笔出具征收票据。国土资源部门在代扣应由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三)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向自愿申请缴费的被征地农民送达《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通知书》,被征地农民持该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埇桥区地税局一次性缴费,并将缴费凭证报送埇桥区经办机构。埇桥区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缴费凭证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参保手续,及时发放《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逾期不缴费的,视为放弃个人缴费,其他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预算。埇桥区经办机构根据政府的征地计划和当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出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属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经市劳动保障局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属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的资金,经埇桥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埇桥区财政局复审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经埇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埇桥区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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