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宣政〔2008〕68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关于扩大内需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家住房消费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城乡居民住房困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落实国家住房消费的优惠政策,降低住房消费交易成本
(一)降低住房消费交易成本。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个人购买90㎡及以下住房的,所缴纳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购买90㎡到144㎡(含)住房,所缴纳契税超过1%部分,或者购买超过144㎡的非普通住房,所缴纳契税超过2%部分,均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对农民进城等外来人口在市区首次购买或拆迁安置(购买)144㎡(含)以下的住房,所缴纳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个人购买住房一年以上再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由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四)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并取得开工许可证的项目(其开工项目、面积、时间以开工许可证领取和实际开工时间为准),暂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全额免收购房人交易手续费;对个人购买存量住房的,免予评估,实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指导价。
二、健全住房金融,增强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
(五)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本市市区购买住房的,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方面限制,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均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还款最长期限由15年调整为20年(贷款最长期限自法定退休年龄起各延长5年),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落实人民银行的有关决定,相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各0.27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