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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允许异地间提取公积金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允许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为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允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强化措施将公积金归集范围扩展到民营企业职工,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面逐步提高到80%以上。
  (六)对机关事业单位原房改无房户(补差户)职工的货币化补贴,调整提高到基本补贴为172元/㎡。
  (七)各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
  三、坚持房地产业市场化方向,优化市场供求结构
  (九)对已经公开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受让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因出让方原因难以全部交付用地,且企业已按约定部分缴交出让金的,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时序安排,由受让人申请,可对已经交付的地块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优化商品住房户型结构。根据90㎡以下户型市场需求旺盛的形势和国家的有关调控政策要求,对新增项目应增加90㎡以下中小户型的供应比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划条件、规划审批中做好引导工作;对于已通过规划审批的项目,需调整户型设计的,在不违反已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
  (十一)完善货币化补偿、市场化运作的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机制。在城市建设的征地拆迁中,对房屋拆迁可采用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等方式,在市场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即期满足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拆迁要求,以加快拆迁进程。
  (十二)强化对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诚信服务意识。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属净地交付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征地拆迁进度,依约及时足额交付净地;属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的市政、供电、供水、供气等大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应按开发进度及时组织实施建设;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内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企业应与相关单位完备委托施工服务合同,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相关费用。
  四、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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