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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审核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到位,并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负责建立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负责审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负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培训养护管理人员;协调、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重大问题,履行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会同县级发改、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发包及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并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负责指导、监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审核乡、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对乡、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要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办事人员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和实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其他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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