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小修保养,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绿化、桥梁、涵洞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1.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省补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执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各自能力安排配套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状况。
2 .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5000元/公里、乡道每年2500元/公里、村道每年500元/公里的标准执行,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乡镇安排、“一事一议”筹集、社会捐助资金等。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3.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经费应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4.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以奖代补,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交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连同小机养路费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由其按养护工程进度与质量检查情况拨付,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补助。
4.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