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范围和参保缴费登记
对我市已开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均实行一票征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16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
(三)缴费申报和费款征收
1. 缴费单位于每月最后一天前将人员变更、缴费基数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申报,各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及费率按月编制缴费计划,于次月5日之前集中传递地税部门。
2. 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劳动部门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向地税部门进行缴纳,地税部门按计划足额征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四)缴费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和检查工作,发现缴费单位不按照规定的缴费额缴费时,依法对其进行追缴和处罚。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一票多费”征缴改革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工作,并在资金和机构编制方面予以支持。
劳动保障部门应全面组织“签约参保”活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诚信档案,监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数据库,尽快启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同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要求,统一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统一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