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滁政〔200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对评查标准进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相应调整。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 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 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 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