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 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1. 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2.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 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4.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 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6. 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含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7. 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8. 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9.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共15分)
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3分)
(1)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3)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3分)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备注: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即时受理或者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不提供)
3.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