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
(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