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招标局备案;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在市招标局的监督管理下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公示定标结果,开、评、定标过程依法接受市交易中心见证和市招标局的监管;
(九)根据定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一)将合同副本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招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和市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范围。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需要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且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
大型公共建设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制定和发出前应拒绝接受潜在投标人咨询、投标报名和递交相关资料,不得以特定潜在投标人为条件制定资格审查标准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内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提高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格等级为标准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招标局应责令其改正,重新修订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报市招标局备案。市招标局发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