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唱标价记录;
(五)投标报价;
(六)评标方法;
(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建议;
(八)违法违纪投标人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市招标局、监察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举报或投诉后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 市招标局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制定相关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当事人,限制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市招标局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评估制度,根据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出现明显错误,造成投诉或者招标投标活动中止等不良后果的,市招标局可视情节轻重,对评标专家采取约谈、警戒、通报、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并可限制其参加评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招标局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在本市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 市招标局、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