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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享受优待。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优待金和奖励的费用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入财政支出范围。

  第四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的发放:

  义务兵(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在校大学生入伍家庭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第五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按照高于当地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的标准给予优待。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当地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二倍。

  第六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的确定:

  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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