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2005年1100元为基数,提高标准后新增支出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各县(市)、贾汪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
第七条 下列情况入伍的,不发放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
第八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1、在校专科生按批准入伍的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2、在校本科生按批准入伍的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
(二)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按40%,一等功以上的按5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须凭入伍通知书和其所在就读大学的学历证明领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奖励,立功的,须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立功受奖通知书领取,优秀士兵凭奖励证书或喜报领取。
第九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领取,须持江苏省统一印制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
第十条 优待金每年的十二月份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分别扣发当年优待金的50%。义务兵受到处分但其家属未如实汇报的,取消当年优待金。
(二)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军籍的,取消优待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徐政发〔200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