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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贸局《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强化定点屠宰厂的规范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屠宰操作规程、管理规章制度、检疫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动物检疫及肉品质检人员驻厂制,凡定点屠宰厂出厂的产品必须经动物产品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并加盖动物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3、加强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凡在我市市区上市销售的牛羊肉产品,必须加盖有动物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埠屠宰企业生产的牛羊肉产品进入我市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消毒证明,到指定报检(验)点接受查验。市区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牛羊实施检疫、检验和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商贸、林牧渔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上市销售的牛羊肉生产企业加强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查。

  (三)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等承办单位应依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经营产品质量准入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台帐,对其经营的牛羊肉产品进货渠道和质量实施有效监管。从事牛羊肉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销售或使用牛羊肉产品必须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监管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牛羊屠宰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经营行为,着力解决好当前牛羊屠宰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商贸、工商、林牧渔业、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以及私屠滥宰的窝点。公安部门要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五)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管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各责任单位对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和上市肉品检查的重点环节要落实责任,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定岗定人,责任到人,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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