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七、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 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来源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培训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我市6县(市)、贾汪区要积极争取省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退役士兵培训经费按市、区财政5:5比例分担。徐州经济开发区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由开发区全额负担。
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我市主城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训学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参照《
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