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各类各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成果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实施,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招标局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三)受理规划、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有关资料备案;
(四)建立规划、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建立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和代理机构备选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