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划、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参加投标。未被邀请的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可自愿参加投标,并与被邀请单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自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市招标局批准后可以自行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规划、勘察、设计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
(一)向市招标局提交拟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和相关材料,市招标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二)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并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告知相关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招标局备案;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在市招标局的监督管理下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公示定标结果,开、评、定标过程依法接受市交易中心见证和市招标局的监管;
(九)根据定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