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细则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用财政性资金担保及偿还的国内外贷款等。
第三条 凡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其他政府采购活动,根据需要也可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
(三)负责核准政府采购方式;
(四)对政府采购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