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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购人可以组成采购小组,以一个采购人的身份共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交易中心不得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供采购人自行选择,选择可采取公开竞聘、竞争性谈判或随机抽取等方式。

  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应商申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和资信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意见书或企业财务报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二)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举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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