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采购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服务;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及时报告有关登记资料的变更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事先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作为采购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以下称投标人)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