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燃气汽车发展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燃气汽车的发展,加强燃气汽车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改装和安全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燃气汽车,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经济的燃气汽车(包括营运车辆、自用车辆和公务车辆),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污染,防止发生燃气汽车气瓶安全事故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实行燃气汽车改装单位资质许可制度燃气汽车改装单位(以下简称改装单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改装单位应对所改装的车用气瓶及附件的安全性能负责,保持质量体系持续运转,向汽车业主出具车用气瓶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车用气瓶改装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改装总图等资料。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不得开展车用气瓶改装业务,已改装的车辆应由原改装单位实施召回处理。
三、落实车用气瓶注册登记制度车用气瓶注册登记由供气单位实行集中代理,负责对汽车业主提交的有关资料作初步审核,对燃气车辆逐一登记,并对车用气瓶及附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后,报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转交汽车业主。
四、车用气瓶实施定期检验制度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的规定,车辆车用气瓶应定期检验,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钢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钢瓶检验时,钢瓶应由检验单位拆卸。气瓶检验单位对气瓶检验质量负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车用气瓶检验许可,保持检验质量体系持续运转,出具车用气瓶检验合格凭证。收取的检验费应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使用车用气瓶达到规定检验年限的车辆,凭车用气瓶检验合格凭证方可到车管所检验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