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查清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将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整治范畴,各县(区)一要全面完成危险废物污染源的清查工作,查清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的名称、危险废物的数量;二要建立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动态档案;三要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的全面监管。对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执法,造成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各县(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
(三)实行“铁腕治污”,集中开展重点水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为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2008年我市重点对大运河、淮河、洪泽湖、入江水道以及二河、古黄河等重点水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水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重点水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实行严格审批。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环保部门按照要求,向市人民银行提供已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违法信息,由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2008年6月底后重点水域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各县(区)政府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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