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各级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4.电力。电力的分地区(省辖市间)输配数量,由淮安市电力行业协会提供。
5.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液化石油气等产品分地区流入与流出调查,利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总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负责具体实施。
3.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局结合省局要求组织重点调查。
4.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餐饮业。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然后推算全部餐饮业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抽样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部门对限额以上、限额以下企业,根据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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