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荆州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8]115号 2008年12月16日)
荆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荆物价文[2008]155号)收悉。2007年,你市拟定了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由于市政府考虑到多方因素,提出的调整方案是按“走小步、不停步”的原则制定的,当时主要解决了荆沙城区同城同价和水资源费进入成本等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并调整了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在,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水价改革的有关精神,在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当补偿成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区供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此次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作调整,其标准仍为1.07元/立方米,并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调整后的其他各类用水价格为:工业1.5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1.5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1.8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