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8]28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农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的规定,现将清理后公布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主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重要的涉农价格按《湖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见附件)执行。其它经清理后需向社会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纠风、农业等部门审核确定后,一并向社会公布。公布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发展和“三农”建设。
(一)加强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凡现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加强婚姻登记收费的管理,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收费的管理,农民在本集体土地按规定批准建自用住宅除按规定缴纳土地证工本费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要坚决纠正少数地方村委会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
(二)加强农村用电价格的管理。农村用电价格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47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按用电类别执行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少数地方混淆用电类别向农民多收电费的问题;农排电量和农业生产电量等严格按计量收费,严禁按田亩等分摊到户。
(三)加强农村用水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的监管,合理核定农村自来水价格;水利工程水价严格按照《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